1.取消上市櫃公司強制性財務預測。
2.取消上市櫃十二個月輔導期規定,改由承銷商決定。
3.上櫃轉上市比照初次上市審議。
4.員工不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。
5.上市櫃公司若公開發佈財務預測,應全面而完整性的公開。
6.上市櫃前的興櫃交易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。
7.可上市設立年限由五年縮短為三年。
8.鉅額認購逾10%需申報。
9.工業區地租優惠。
10.發行公司債券按季、月、週公告償債計劃。
1.取消上市櫃公司強制性財務預測。
2.取消上市櫃十二個月輔導期規定,改由承銷商決定。
3.上櫃轉上市比照初次上市審議。
4.員工不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。
5.上市櫃公司若公開發佈財務預測,應全面而完整性的公開。
6.上市櫃前的興櫃交易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。
7.可上市設立年限由五年縮短為三年。
8.鉅額認購逾10%需申報。
9.工業區地租優惠。
10.發行公司債券按季、月、週公告償債計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