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旅遊家保險理財家 2005年十大財經新制 由 記者俞世偉 - 28 3 月, 2010 0 363 分享 FacebookTwitterPinterestWhatsApp 1.取消上市櫃公司強制性財務預測。 2.取消上市櫃十二個月輔導期規定,改由承銷商決定。 3.上櫃轉上市比照初次上市審議。 4.員工不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。 5.上市櫃公司若公開發佈財務預測,應全面而完整性的公開。 6.上市櫃前的興櫃交易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。 7.可上市設立年限由五年縮短為三年。 8.鉅額認購逾10%需申報。 9.工業區地租優惠。 10.發行公司債券按季、月、週公告償債計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