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花稅屬於憑證稅,憑證種類繁多,所訂契約內容及處理方式不同,印花稅負擔將有所不同。一般個人、商號或機關團體繳納印花稅的機會不多,比較欠缺這方面的資訊,導致漏繳或短、溢繳之情形普遍發生。
定期查核印花稅為財政部「遏止逃漏、維護租稅公平」重點工作項目之一,台北市稅捐處秉持愛心辦稅原則,查核前除事先發佈新聞稿輔導業者並去函通知候檢日期,更提供宣導手冊主動輔導節稅,以減輕納稅人負擔;該處提供您以下幾項節稅妙方:
一、銀錢收據部分
收取價金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支付,並於書立銀錢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,該收據即可免納印花稅;要求金融業將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,以免除印花稅負擔。
二、承攬契據部分
同一筆交易標的物所訂之契約因性質不同,將負擔不同的印花稅。也就是說,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的性質,所適用之稅率也不同,如果分別訂約,可以減輕印花稅的負擔。該處進一步説明,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電梯採購、安裝合約計500萬元,其中100萬元為安裝費,訂於同一契約中,則屬於概括承攬;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,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,應分別貼用5千元印花稅票。如果分別訂立400萬元的買賣動產契據、100萬元的承攬契據,則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,祇要分別貼用12元及1千元之印花稅票,節省3,988元。
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,已繳納之印花稅,除非計算錯誤或法令適用錯誤,否則不得申請退還。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,因故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承辦,如果原契約的內容、金額不變,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,三方共同簽訂「合約移轉同意書」,或於原合約書中註明「變更起照概括承受人」並蓋章,則無須另貼印花稅票,以節省印花稅。